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大学专家讲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5-13浏览次数:104

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大学

专家讲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海大教字〔2010〕186号

校内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将《上海海事大学专家讲座管理办法(试行)》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专家讲座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海事大学

                                       二○一○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  规章制定  专家讲座  管理办法  通知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5月7日印发

上海海事大学专家讲座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拓宽我校本科学生的知识面,加强大学生素质教育,在学校内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校园文化,学校鼓励各学院(部门)开设相应的专家讲座。为规范专家讲座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

目的在于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视野,强化学生专业课程教学与企业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政治素养,活跃学校的学术和文化氛围,促进大学生的个人成长。

第二条内容

专家讲座内容必须积极向上,不能有任何违背党和国家政策的言论和观点,不能利用讲座宣传反动、淫秽、迷信、暴力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专家讲座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

1.专业学术讲座:讲座内容应是本学科或跨学科研究领域的最新发展、前沿研究成果等,旨在夯实学生的学科知识,开拓学生的专业视野,强化学生的专业技能。

2.人文素养讲座:包括文学、艺术类等讲座,旨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政治素养,促进大学生的个人成长,活跃学校的学术氛围和文化氛围。

第三条  专家资格

学校鼓励各学院(部门)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同时,为学生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来我校做高水平的讲座,具体要求如下:

1.校内人员: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船长、轮机长证书,在某一学术领域有较深造诣,能代表该学科的领先水平。

2.校外人员: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某一行业有较高造诣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知名人士。鼓励邀请“两院院士”、“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人员”、“东方学者”等知名学者来我校开设讲座。

第四条讲座操作流程

1.各学院(部门)应于每学期初根据需求对专家讲座的开设作出具体安排,并前往教务处领取统一制作的“专家讲座通知”。

2.各学院(部门)负责组织好其开设的每一场讲座,在讲座召开前三天到教务处指定的专家讲座布告栏内张贴“专家讲座通知”,并在学校数字校园平台“学术讲座和大型活动公告栏”中发布相关讲座信息。

3.每场讲座一般为两学时,讲座时间一般不低于一个半小时,讲座的具体时间地点等由各学院(部门)自行安排。

4.学生在校期间听专家讲座获得的第二课堂学分参照《上海海事大学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5.每学期结束各学院(部门)根据实际开设的专家讲座情况进行信息汇总,填写《上海海事大学专家讲座统计表》,并参照专家讲座费用标准制作校财务处统一规定的三联式奖金报销单,经学院教学副院长签字盖章后前往教务处审核报销。

第五条费用标准

专家讲座费用标准如下:

1.校内人员:200元/次

2.校外人员:800元/次,若为特聘教授(东方学者)1500元/次,两院院士2000元/次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针对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