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学院关于规范日常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4-18浏览次数:41

文理学院关于规范日常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

                 

教学工作是文理学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每一位教师都要提高教学责任心,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防止由于边界不清可能出现的教学事故隐患,除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外,对教学管理中的一些容易疏漏的领域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每学期的教学任务由各教研室主任在听取各位教师意见后统筹兼顾,统一安排。各位老师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确有困难的需提供充分依据。

二、每学期开学前,由于任课老师进修、学习和“待定”等原因,对已排的课程确需作变动的,由主管教学院长会同系(专业、教研室)负责人、教学秘书一起进行调整,变更后的教学课时安排,本学院的专业课程由专业负责人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其他二级学院公共基础课由教学秘书通知教师和学生。原则上开学第一周不得调课。

三、任课老师由于各种原因请假,确需调课(换时间或换老师)的,由任课教师报经教研室负责人同意,并到教学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后,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调整后的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擅自请其他老师代课。

四、本院学生实习课与理论课上课时间发生冲突,坚持实习课优先原则,根据教务处排定的实习时间,由专业负责人会同教学秘书,对原定教学计划进行调整,并由专业负责人将调整后的教学课程安排,及时通知任课老师和学生。其它二级学院学生实习课与理论课教学时间冲突,需要调整理论课教学时间时,当任课教师接到通知后,由任课教师到教学秘书处商定调课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教学秘书通知对方学院调整后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五、实验课程若需要经常变动教室,需在课表上明确规定第一节课的授课地点。以后的授课地点变动,由任课教师在上课时告知学生。

六、以上课程变更和调整,都需依据上海海事大学教学教务规章的相关条款,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课程调整或计划变更手续,上报校教务处。上述规定凡与校教务规章相冲突的,以学校规章为准。

七、由于责任心缺失、工作疏忽,造成不良后果,酿成教学事故苗子,甚至造成教学事故,给学院带来不利影响的,将参照学校教学事故的相应认定标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影响后一聘期的聘用。

本规定解释权属文理学院。

以上规定从2012年5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