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文理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6-04浏览次数:35

上海海事大学文理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文理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学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广大教师在学院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尤其是教授在治学研究、学科建设、学院未来发展目标等方面的权威作用,依据《上海海事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在文理学院2008年和2009年的教授委员会制度和工作条例基础上,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对学院的重大事项给予咨询和建议的机构。该机构是保证教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建立学院民主管理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原则,倡导科学、奉献、协作精神,为促进学院学科建设、繁荣科学研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凝聚集体智慧形成合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  组织与规则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产生办法

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5到7名成员组成。文理学院教授委员会成员由在岗全体教授投票选举产生,按照得票数多者当选。

第五条 文理学院教授委员会的权限与责任:

(一)、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计划)、重要政策、改革措施以及学术发展等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当学院管理决策机构与教授委员会在学科发展、专业建设以及学术评价等学术问题上有重大分歧(指教授委员会的赞成票少于1/2)时,应将有关事项报学校审批。

(二)、对文理学院有关教学工作和学科建设的决策及执行成效进行监督评估;

(三)、对文理学院拟引进的人才,本部门教学、科研系列关键和重点岗位拟聘人员进行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

(四)、教授委员会主席代表教授委员会参加文理学院技术职务推荐组;

(五)、对文理学院的校内外所有高层次人才计划(基金)推荐人选进行评价,向学院提出推荐意见;

(六)、参与文理学院重要事宜讨论。特别,积极参与教学指导和学科建设工作;

(七)听取、审议院长的学年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汇报。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教授委员会主席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后确定会议议题;  
    (二)将经过协商后的议题提交学院院务会研究,院务会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最终提交教授委员会会议讨论;  
    (三)教授委员会委员要坚持客观公正,顾全大局,立足长远的原则,对所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教授委员会主席汇总讨论结果,并向院务会汇报;

(五)每学期进行不少于2次教授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基本条件  
    (一)在文理学院全职工作的教授,身心健康;  
    (二)具有奉献精神、协作精神,注重自身修养,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三)关心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有参与管理的热情和一定的决策能力; 
    (四)教学效果好;
    (五)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  
   (六)学科方向与学院学科方向发展目标基本相适应的学术队伍和科学研究基础。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主席产生办法

   教授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委员会全体成员推荐,经校长办公会批准产生。

教授委员会主席产生程序如下: 
    (一)自荐或教授委员会委员推荐候选人;  
    (二)候选人在教授委员会会议上述职、并答辩;  
    (三)教授委员会会议上委员们投票表决确定推荐人选;  
    (四)报送学校推荐人名单和推荐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两年,期满前三个月选举产生下一届教授委员会。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教授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学院教授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召集院教授委员

会会议,讨论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学院重大问题;

(二)经常性地调研和了解教师们反映的意见,并以此作为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的依据;

(三)负责组织协调各委员及各项工作;协助学院领导开展学院的学科建设工作;根据需要具体负责承担学院重要学科建设工作;

(四)向学院正、副教授报告本届教授委员会整体工作情况;

(五)教授委员会主席聘任期满时负责组织完成教授委员会和主席的新一轮聘任工作。 

三、本条例由文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