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4-28浏览次数:9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海事大学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试行)》、《上海海事大学章程》和《上海海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海事大学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治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各学科的均衡和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暂不设立专门委员会,只在必要时由院学术委员会授权成立教学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学术道德等临时工作委员会,就某些具体任务开展工作,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7-11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人员担任(因学科、专业等实际需要,副教授也可以担任)。其中,担任学校及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无行政职务的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2

   

院学术委员会换届时,委员名额的分配及推荐选举办法,由上届院学术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具体操作方案,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临时工作委员会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临时工作委员会委员由院学术委员会推选和院长推荐产生,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其中院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委员出现空缺时,按照该委员原产生办法进行增补,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小于60周岁,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二)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和影响力;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或已调离学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计划)、重要政策、改革措施以及学术发展等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二)对学院拟引进人才,如学科带头人、学术团队负责人等拟聘人员进行学术评价,向学院提出建议。

(三)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代表院学术委员会参加学院技术职务推荐组。

(四)对学院的校内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基金)推荐人选进行学术评价,向学院提出推荐意见。

(五)对院内部违反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科学伦理规范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六)参与院内其他与教学、科研相关的学术事宜的讨论。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学校章程或者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五条  院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依据需要表决的事项性质,可选择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原则上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应到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按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回避的委员,在统计表决票时,将当事人获得的票数统计基数减少一票。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者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或者具有利益关联时,相关委员须回避。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文理学院颁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