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9-20浏览次数:7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地方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的通知》(沪教委学〔2014〕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参评资格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本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参评资格。

2.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列入学校相关优秀研究生培养项目的研究生除外)。

3.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4.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

5.新入学研究生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通过答辩评审等形式择优选择。

6.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

1、要求中期考核成绩为“A”,修完所规定的学分,学习成绩优秀;

2、在科研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方面,必须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在读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竞赛奖项;(认定的奖项及排名要求由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b)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已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第一作者,论文完成单位为上海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已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3篇(第一作者,论文完成单位为上海海事大学)。

论文发表刊物等要求以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为准;

研究生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等与公开发表论文要求的等同定义,由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名额由研究生院下达。

第七条 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考虑各学科差异性,名额有限时所有学生同一平台竞争。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院成立上海海事大学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制订评审相关的规章制度,审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处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严格按照学生申请、专家推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审公示等程序执行,基本程序要求如下:

1.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专家签名的推荐信。

2.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及时调研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4.获初审通过的研究生名单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海事大学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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