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学院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2002]1号)、《市教委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系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公〔2007〕16号)《上海海事大学关于全面推进信息(校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沪海大行字〔2008〕8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我部实施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方便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要做到实施信息公开与加强部门内部管理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三条 成立上海海事大学文理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领导小组组长:黄维忠
领导小组成员:刘泽雨 董金明 徐 斌 阎 明 吴桂香 秦立卿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文理学院办公室,人员兼任。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工会,由工会主席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文理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文理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事宜;
(二)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部内有关部门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的公开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部门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审核通过的信息上传校园网并上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五条 部信息公开监督职能由工会委员会履行,负责监督检查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公开:
(一)涉及教师和学生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信息公开根据内容在不同范围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一)部门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
(二)部门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与专业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情况;
(三)部门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四)部门管理规章制度;
(五)部门经费使用情况;
(六)干部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国;
(七)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八)教职工招聘,聘用程序及岗位要求;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六、第七条规定的本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本部门教师和上级部门还可以根据其特殊需要,向我部门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九条 本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校园网、上海海事大学数字校园平台、教师大会、宣传栏等便于师生和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