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学院关于规范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11浏览次数:28

文理学院关于规范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院内各研究生学位点、指导教师及相关管理人员: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迎接学位点评估,确保学位点检查通过,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 3号)、《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 16号)等以及我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各研究生学位点负责人必须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以本学位点的长期发展壮大的大局为重,努力做好顶层设计,与学位点骨干教师密切合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短、中、长期规划,并在人才引进、培养方向、培养方案、实践教学、质量提高、招生就业等诸多方面全面负起责任,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本学位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近期,须对照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和人才培养质量检查表”的各项指标,相应开展工作,健全各项日常工作制度及检查制度,与本学位点导师一起力保学位点检查顺利通过。

2. 各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树立“质量即生命”的意识,一方面加强对研究生的学业指导,并严格要求;另一方面要关心、爱护研究生,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研究环境,加强沟通,帮助其解决生活、学习、就业等方面的困难。

3. 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同等重视招生、培养、就业三个阶段的工作。各学位点在为研究生选配指导教师时,首先需要考查教师在招生、就业工作中的表现。对于在招生、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导师,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其指导研究生;对于因导师原因而造成研究生培养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以后将不再安排其指导研究生。

4. 各学位点应根据招生数及往届研究生培养质量情况,事先确定当年导师指导研究生人数的上限(建议上限为3,最高不超过5),一经确定,每位导师的指导人数均不得超过上限。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再安排指导研究生。

5. 研究生教育是创新性教育,作为研究生的指导教师自然必须具有创新能力和创造性成果,否则不可能培养出合格的创新人才。因此,根据学位点评估要求,学院统一规定:在安排导师的指导任务时,此前连续三年没有主持过校级以上(不含校级)纵向科研项目、或三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核心期刊科研论文不足2篇的研究生导师,接下来的三年原则上将不再安排其指导研究生(即停招三年)。若遇个别特殊情况,须由本人及学位点书面申请,提交院务会议讨论确定。

6. 研究生进校后,由学位点负责人组织研究生与导师进行双向选择。各指导教师需要向学位点负责人提供详细的个人情况简介(要求书面材料,并包括近三年主持的科研项目、可支配经费数、发表的核心期刊论文、指导研究生的经历情况、当年备选的研究方向及课题名称等信息),学位点负责人汇总后提供给当年研究生进行预选;学位点负责人根据预选结果及相关规定(包括本文件),进行适当调配后确定对应名单,并与学院主管领导讨论确定最后名单(必要时与相关教师沟通)。

7. 鼓励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高质量学术创新,对于获得校、市、国家级优秀学位论文、或与研究生联合发表SCI/SSCI期刊论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给予重奖(奖励额度由院务会议讨论确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指导下一届研究生。

 

以上意见,经文理学院2014年9月11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从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