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学院关于教师监考请假事宜的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22浏览次数:139

文理学院关于教师监考请假事宜的管理办法

 

为保障学院监考任务的完成,经院务会研究,对教师监考请假事宜作如下规定:

   

1、监考工作是学校教学组织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监考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文理学院承担着全校文理基础类等课程大量的教学任务,监考工作极为繁重。对学院安排的监考任务,要求每项位教师积极配合,将监考工作放在首位,并按学校考试教务规定的要求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一般不允请假。

2、个别监考教师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应按学校教职工病事假的请假程序,办理请假申请手续,并报审批。因事请假一般应当在一周前向学院提出申请,以便学院另外安排监考人选。

监考教师请假获批后,因假缺勤产生的工资和奖金的扣除办法按学校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或由学院对每次监考的缺勤扣除200元)。

3、教师在收到学院监考通知后,如果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监考缺勤,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4、教师如果通过自行协商和调剂,委托他人替代,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替代监考人的身份必须是符合监考资格要求的本校教工;(2)替代监考中如果发生责任事故,责任由委托人承担。